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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決港案

政府的長遠目標,是在避免引起社會不安及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加速逐步取締 租金管制

地政工務司班禮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議席上提出一九八九年業主與租 客 { 综合 ) 條例(修訂)決議案動議時作以上表示,

他指出,因此,立法局分别自一九八一及一九八三年起,每年通過修訂管制戰 前及戰後樓宇的法例,以便逐步提高受管制租金的款額,使之接近市值水平,並 最後取消管制·

他說:「決議案的第一項建議,是把條例第一部所管制的戰前樓宇核准租金, 提高至較為切合實際的水平,戰前樓宇的租金,是根據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 B的標準租金訂定・目前的核准租金定為該租金的三十九倍,現建融由本年十一 一日起將之增至四十三倍•」

他續稱,這項更改,令戰前樓字的平均核准租金由現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一增至 百分之七十九,平均每月增加約百分之十,即一百五十元,受影響的住宅樓宇 位約為一千三百五十個

決議案的第二項建議,是將適用於受條例第二部保籬的戰後住宅樓宇的加租計 算辦法中所謂「最低受管制租金百分比」,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提高至 百分之六十五,

班禮士說:「有關受條例第二部保障的租約,批准增加的租金額,只限於現時 租金與目前市值租金的差額,最高以現時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為限,然而,以這個 方程式計算的新租金,如較市值租金低於一個特定的百分比(現時是百分之六十) 則批准增加的租金額,必須是可把新租金提高至最低百分比的水平,」

他指出,決議案的第三項建議,把條例第二部的有效期由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 九日延長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他說:「條例第二部為大約六萬個戰後住宅租約,以及數目未確定的分租租約 ,捉供雙重保障,即租金管制及租住權的保障,正如我較早前解釋過,如果第二 部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之後即告期滿,平均來説,有關租客所立即面臨的 加租額,會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而有些情況,則超過百分之一百,」

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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