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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鑑於金融機構中主要以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所受到的影響最大,故此香 港銀行公會和香港接受存款公司公會與政府緊密合作,制訂了一套標準指引,並 會推薦給會員機構·

班乃信說:「制訂這套指引的目的,在於確保機構内備有一套内部程序,讓個 别職員在發覺懷疑或相信是與販毒有關的交易時,可向管理階報告,」

「如代表管理階瘤的履行規定人員也懷疑或相信交易是與販毒有關,便須採取 進一步行動,向當局報告·

「如果機構内備有這類指引,而僱員亦有切實遵守,卻仍有與販毒有關的交易 未曾向當局報告,即使該僱員被檢控,亦可以引用該項辯護,證明未能向當局 報告,是有合理的解釋·」

保安司說,律政司已指出,在考慮是否對個別僱員提出檢控時,當會顧及機構 内是否有採用標準指引,以及該等指引的内容·

班乃信强調說:「不過,這一點當然不可能對律政司在酌情決定是否提出檢控 方面,造成束縛,」

關於法例内提及該兩個公會所訂定的標準指引這一點,班乃信表示實在很難 制訂一套提及這些指引的法定方案,這是因為一方面要顧及有關指引要適用於可 能會受本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影響的各方面,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嚴重削弱法例的 效力 ·

有議員提及有需要為履行規定人員及銀行本身提供明確的辯護,班乃信說:「 我認為毋須為履行規定人員提供任何法定辯護,因為這些人員並没有參與有關安 排,除非證明他們亦有串謀關係,否則便毋須負起任何責任。」

「此外,對於可能因為履行規定人員違犯法例而蒙污的銀行一律豁免應負的責 任,並不是理想的做法,因為這些人員是由有關機構指定代表該機構的管理階層 ,而這些人員一般來説又毋須負起寳任,因此便會造成極大的法律漏洞·」

有議員建議應指明把這項法例的應用範圍,規限於在本港進行的交易·班乃信 指出,第二十五條清楚說明,任何人必須參與安排,才屬犯罪,

他說:「法例毋須說明必須是在本港參與安排,因為根據普通法的推定,如果 没有明確及無可辯駁的字句,所有法令都不會具有域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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