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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廿四

本條例草案第三{|}條豁免三類主要資本市場無據遵守廣告規定,

第一,由銀行及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或註册的接受存款公司發行的存款證將 獲豁免,因為這些機構已受到銀行監理專員審慎的監管·

一般來說,該類存款證形式劃一,投資者易於辨認,這項豁免不影響目前銀行 業條例下有關條文對持牌或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在接受存款方面所作的限制·

* 第二,由非在港發牌的海外銀行及指定多邊代理機構(如世界銀行及亞洲發展 银行)發行的存款證將獲豁免,但存款證面額最少須達港幣一百萬元或同等價值 而海外銀行方面,更須獲銀行監理專員認為其在注册地點或主要營業地點已有 足夠的監管 •

* 第三,由特定團體(包括主要上市公司、政府及公營部門團體、銀行業條例管 制的認可機構及多溴代理機構)發行的商業無據,亦可獲得豁免,但無據面額最 少須達港幣一百萬元或同等價值,而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發行者或保證發行的母 公司,其繳足股本最少須達港幣七千五百萬元或同等價值.

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建議規定最低面額不得少於港幣一百萬元或同等價值, 目的是使這後雨類無擔保持在普通投資者能力範圍以外

他說:「此等無據主要是以批發市場為目標,並且在批發市場買齊,我相信要 確保投資者得到適當的保障,這項規定是必要的.」

「假使在某些特别情況下,認為某些無據的面額應較低,發行機構隨時可以向 委員會申請明文批准發出與此有關的廣告」

草案第四條作出有關呈報的規定,條例草案規定,所有獲豁免的無據發行,均 在發行廣告發出日期起計十個工作天内,向委員會星報·

林定國說:「這樣是為使委員會能夠監察市場的發展情況,未能依例呈報者, 印腰違法·」

林定國表示條例草案亦同時消除條例中一項不當之處,他說,草案第三(四) 條訂明,現時專業人士在推銷「證券」方面可獲得的豁免,並不包括任何根據證 導條例規定未獲委員會認可的軍位信託军位及互惠基金股份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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