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9-06-28 — Page 23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商營廣播電台法例提交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電信(修訂)條例草案和一九八九年廣播事務管理局(修訂)條例 草案,今日( 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該兩項條例草案旨在制定法定條款以便發出新牌照予香港商業電台(商台)及 在一九九〇年以招標形式發出第二個商營電台牌照,

行政司賣廣榮在動議二賠一九八九年電信一條訂)條例草案時指出,電信條例 和現時的電台牌照均没有包括有關同時擁有不同媒介的條款。但電視條例的條款 卻引進了「不符合資格人士」的概念·

他說:「這些條款限制任何與某指定媒介有利益關係的人士或公司在電視台持 牌機構出任職位,或實益擁有電視台持牌機構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有投楼股份 這類規限在其他國家甚為智遽,」

他表示當局明白電台廣播還有不同之處,而對電台的建議監管架構應顧及這些 不同之處是適兰的.

他說:「對於同時擁有不同媒介或『不符合資格人士』的條款,我們建議採用 較寬容的監管制度·

曹廣衆指出草擬該條例草案中不符合資格人士的定義並不易為,

電信(修訂)條例草案建議,那些在有關媒介有利益關係的人士或公司,包括 對持牌人提供資料作廣播的人士、廣播機構、廣告公司、或對那些與該等業務有 關係公司或機構具控制權的人士,應可擁有電台持牌機構最多百分之三十五的有 投票權股份·但香港的電台持牌機構仍然只限擁有另一個電台持牌機構爆多百分 之十五的股權,

曹廣榮說:「香港的電視持牌人当然要確保他們會遵照電視條例的條款。」

關於外資擁有權的園題,曹騰榮指出有須要把香港廣播事業的持牌人受控於那 些相信確實關注香港利益的人士手中,

他補-

說:「另一方面,我們不該過佾排擠外資·」

條例草案建議「不符合資格」的人士或公司最多只能擁有電台持牌機構合計百 分之四十九的有投票權股份

立 十 五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