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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越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 工作程序規例憲報刊登
政府已就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的工作及程序,制定規例,以便考慮被拒給予 民身份的越南船民所提出的上訴·
一九八九年人民入境(難民身份覆檢委員會)(程序)規例在今日( 星期五 ) 出版的憲報刊登·
難民身份覆檢委員舍是當局加快甄别越南船民工作,及處理被審定為非難民人 士上訴個案的其中一項措施,
規例訂明覆檢委員會由一名副主席和一名成員組成,而主席可代替副主席或 與副主席一同出席會議,除非主席在場,否則委員會會議應由副主席主持·
被審定為非難民的越南阳民或其代表可以書面形式,連同申請人希望委員畬考 憲之抗議及證明文件,在甄别結果公布後廿八日内向委員會主席申請覆檢·
上訴人的代表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均可獲取有關拒絕給予難民身份的甄别决 定及據以作出決定的資料,
根據規例,主席可向覆檢委員會就任何檢程序作出指示,惟該等指示不能抵 有關條例或規例,
覆檢委員會將以開門方式進行覆檢,
覆檢委員審對申請作出決定後,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將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將有 關決定通知上訴人
此外,規例規定申請人或入境事務主任須出席委員會會議,向該會提交之文件 作出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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