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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
目前,那些為未成年人士應負的履約豢務提供擔保的人,倘該未成年人士未能 履行其合約義務,可以因訂約人未成年為理由而避免責任·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 以後不得军以該理由而不能强制保証人履行該項保証·
若有未成年人士和合約獲得財產,而因該人士未成年而不得强制該人履行合約 ,則立約另一方玹於不利地位,因為如果該未成年人士違背合約,另一方則不能 夠追討回其財產·草案第四條就這種情況為立約另一方訂出補救途徑,授榿法庭 規定該未成年人士將上述財產歸還立約的另一方(按公平合理的原則).
地方法院條例一第三百三十六章) 第四十六條規定,在地方法院的裁判權之下 ,無人能夠以未成年的辯跟理由而逃避任何債務、損壞或追討的責任,就如在一 九八八年司法(雜項修訂 ) 條例作出增加之前一樣•本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訂地 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使其不適用於任何在草案生效日期後訂立的協議,該條 款將甜續適用於生效日期前訂立的協濺·
在若干條例中有提及到特定年齡,当局亦借此機會以「成年」一辭代,此舉 可使任何將來的修訂便於進行,因為屆時只需要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一章) 中 「成年」的定義修訂便可,
條例草案的過渡性條文規定,就有關由未成年人追收或代表未成年人追收的款 顶的原有效法院命令中有提及廿一歲者,應按草案第十九條解作十八歲,在考慮 在生效日期前根據財產恒繕及收益累積條例(第二百五十七章 )中就有關所容許 的收益累積期而以任何交所作出的處置的有效問題時,成年歲數仍將繼績是 一歲(草案第廿二條】
在生效日期前簧立的任何文件中的法律條文,其成年的解釋仍為廿一歲(草案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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