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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電力條例草案 本月二十一日呈交立法局

一九八九年電力條例草案提供一個全新架構,以便政府在與電力有關的事宜上 作出詳盡的規管安排,該條例草案將於本月二十一日呈交立法局進行首曠及二

機電工程署署長繆麒今日(星期五)表示,該條例草案宮在取代現行電力供應 條例,現行條例是於一九一一年訂立,到現時在一些重要環節上已過時和有欠调

他說:「條例草案列明政府、電力公司、電器行業和用户的責任。電力條例草案 亦給予六套附屬規例法律效力,這六套規例包羅政府為促進用電安全而推行的技 術和避密措施·」

條例草案包括十部分,要點包括政府處理電力,意外和緊急事件的權力:電力 公司確保安全供應電力的權力和責任;電力用户确保本身電力装置安全操作的童 任;政府處置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電力裝置和電器產品的權力:發電設施、寬工 程人员和承辦商的注册;電業工程人員和承辦商的紀律處分;上訴渠道和程序和 有助執行條例的其他雜項條文,

假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下述規例將會根據電力條例而制訂:

(一)註冊規例:列明電業承辦商、電業工程人員和發電設施的注册 格和條件;

定列

線路裝設規列:訂明固定裝置的線路裝設的最低安全規格,並規定某些 固定裝置須定期檢查;

(三) 電器產品(安全)規例:訂明在本港出售和使用的進口或港製電力配件 用具和器件的最低安全規定

(四)供電電壓規例:規管本港的供電電壓:

(五)力供應規例:列明電力公司的装置在運作方面的技術標準,此規例將 取代現時的電力供應規例;

訂嵓

後時

(六) 電力供應(特别地區】規例:規管木屋區、臨時房屋區和房臏署署長 指定地區的電力供應,原有規例條文稍加修訂後將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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