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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條例草案修訂配偶作証規定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港當帝同行政局經已原則上通過着手草擬有 關法律修訂的條例草案,以便對配偶在刑事案件中作證的規定作出修改,

提出的首項修改是使夫麥一方在其本人同意之下,可以在所有刑事訴訟中為控 方作舘以指證其配偶,換言之,該名配偶將會是一名合資格證人,可以在所有案 件中合法地奉召為控方作證·

其次,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當夫妻一方不願意為配偶的辯護而作證時,將可以 被强制這樣做。

第三項建議,是在涉及家庭罪行的案件中,倘夫妻一方不願意為控方作證時 可以被強制這樣做。然而,在其他案件中,夫妻一方不可以被强制指證其配偶這 項一般規定將會保留

行政局是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八八年三月完成的「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 證資格和可否强制作證問題」研究報告書中的建盡,而原則上通過上述三項法律 上的修訂,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完成後,若獲得行政局的最後通過,將可望於 下届立法局會期中提交審議,

他解釋,傳統以來根據普通法丈夫或妻子都没有資格亦不可受强制指證對方 現時在香港,這項普通法的規定只適用於刑事訴訟,而不適用於民事訴訟; 然而

·有一些法定的例外情況,其中一個實例是現時在所有刑事訴訟中,夫妻一方有 資格但非可被强制為辯方作證,這法例將不會有修改,

發言人說:「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主要是改變普通法中配偶不能作證這種 守成規的情況,代之的情況是:配偶(甲)將會在所有案件中有資格指證配偶 ( 乙);在所有案件中可强制為配偶(乙) 辯護;但只有在涉及威脅其家庭的罪行 的案件中,才可強制指證配偶(乙)」

有關夫妻一方可被强制指證其配偶的建議,法律改革委員會認為只適用於下列 各種案件:

*涉及毆打、傷害或恐嚇傷害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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