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 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步數、香港特别行政區立法會全體 議員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同意·」
他謂,鑑於香港特别行政區的人大代表在修改提案方面所擔営的角色,有人说 心他們可能成為權力機構,就此方面而言,根據所知,中國各省的全國人大代表 全部都來自各省的人民代表大會,而這些組織均為權力機構。
小組因此認為,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應只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 香港特别行政區·倘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擬提議修改基本法,則須徽 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並須獲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及行政長官同意,
倘若香港特别行政區擬提識修改基本法,則須獲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及行政長 官贊同,而此項修改提案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該常務委員 就應否代香港特別行政區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議案一事徵詢基本法委員 會的意見,無論如何,有關的安排應毋須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
他說,第五個問題是戒嚴問題,
他說,小組對第十八條的修訂,規定全國性法律除附件列明者外,都不在特區 實施,深表歡迎·
但小組對第十八條第四款,創深表臺應。根據該條款,全國性法律將在下述任 何一種情況下,可由中央人民政府 (即國務院 ),發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 即人大常委決定宣布戰争狀態,或香港特别行政區區内發生「特別行政區不能控 制」内部動亂,而決定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亦即戒嚴,
小組認為應分別訂出安排,以應付宣布戰争狀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内部動亂兩 種不同情況,在一種情況,則應清楚說明全國性法律的甚麽部分可在香港特别 行政區實施·至於後一種情況,香港特别行政區應可自行決定應採取何種行動, 包括向中央人民政府求助,小組懷疑全國性法律的施行是否處理内部動亂的最佳 辦法 ·
小組因此認為第十八條第四款應删去有關動亂的部分,小組認為第十四條第三 款的規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在必要時,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 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即足以應付特區内的動亂·
黄宏發説,第六個問題是人權問題,
立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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