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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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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中文本受英文原本限制

立法局議員梁煒彤今日(星期三)指出,在現今本港的雙語立法過程中,法律 工作人用是先以英文制訂條例的條文,再把英文條文翻譯成中文的,

這樣使做成條例的中文本幾乎完全以英文字句為準,而中文字句則被動地盡量 迎合和表達英文字句

梁煒彤在立法局恢復辯論一九八九年香港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示 該條例草案是本港維新証監條例之後,第二條以雙語立法形式制訂的法例·

她說立法局議員研究公開進修學院條例草案的專案小組,在審議該條例草案中 文本時,首要工作就是專注法律文字的精確性,以確保在遽詞和造句方面能夠準 磁地表達法律上的涵義,不可產生法律漏洞·

小組同時盡量小心地使中英文兩種文本在法律上的涵義没有些許差異,以免日 後可能產生無謂争端。

小組認為本條例草案中文文本在谦詞和造句上應該盡可能與新證監條例中文文 本一致,亦特別關注文本的中文是否行文簡明流暢,又是否摻雜了英文模式的濂 詞和造句

不過,梁烽彤表示小組就主要屬於中文語文上的修訂建議似乎並不容易獲得當 离接納,她懷疑這可能是由於以前融通在審議法律工作人員以英文草擬的條例草 案時,曾經和有關的政府部門達成了盡量不修改語文方面的不成文協議,

她隨即舉出多個例子,並解釋專案小組如何就某些詞語建議不同的譯法,以求 更能表達法例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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