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 容許外國律師行吸納可以處理香港法律事務的香港律師為合夥人或僱員,
律政司說,建議是在去年八月公布,但只是一項廣泛的建議,明顯地有須要具 體-
實以便清楚頭明其效果,
因此,在五月二日,政府發表一份諮詢文件,詳細列出該項政策建議可能實施 的方法 ·
他指出,自從該建議在去年八月公布以來,香港律師會委員會曾就建議中容許 外國律師行聘用香港律師或與香港律師合夥這一個特别範畴時表示了好些疑德·
他說:「我相信這份諮詢文件經已針對了律師出所表示的疑意,而當大家透過 諮詢文件所列出的細節而考應該建議時,便知道該建議會合理和合邏輯地提高香 港現有的法律服務」
在制定有關外國律師和外國律師行的管制計劃時,政府考慮到幾個要點·
律政司說:「首先,我們希望建立質素上的管制,以確保只有那些誠實公正, 聲譽良好和可以對香港作出貢獻的外國律師行,才可能在港執業,就像我們對申 請認許為本地律師者的要求一樣,我們希望確保所有申請在香港獲認許為外國律 師者俱為逋兰人選·」
「其次,希望把握機會來港工作的外國律師,必須遵照香港的規則辦事,换言 之,他們必須遵守本地律師業所遵守有關道德,執米和紀律方面的規則。」
「第三,我們盡力確保外國律師不窗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換句話說,在外國 律師行中,只有香港律師才可以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見。」
「最後,我們盡量在何謂合理與何謂必須之間取得平衡,才對律師會的監管構 力作出建議,我們心目中的首要原則是,我們面對的是專業人士,對他們來說超 越其尊米範圍的行程,後果極為嚴重,
「這些特定的監1規則是基於良带头人士可其專業操守而訂定的, 我們並不認為律師會須要用有甚於監管兩地律師行的港律師的態度,而亦步亦 趨地監視外國律師,或作為外國律師行僱巨或合夥人的本地律師」
馬富書說,他知道有人擔心該建議會對其他專業有甚度含意,以為建融暗示
政府有意干預名専米團的獨立性,以控制他們的專米。
他保證事實並非如此,而「該建國對於其他專業絕無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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