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9-05-04 — Page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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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的主要修訂如下:

*禁止委任僱主作為單獨的信託人!曾有建議應就受託人的委任作出限制,以期 為計劃受益人提供更佳保障,

不過,由於並無迫切需要限制受託人的類別及數目,政府並不贊成就受託人的 委任訂下最低資格

況且對任何受託人可能作出的欺詐行為根本没有萬無一失的保證,而若有鉅大 的欺騙事故發生,即使信託公司的財政資源亦未必能為受害人提供足夠的保障 政府相信在普通法内有關受託人違反其信託責任已有足夠的補救措施,

對選擇受託人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委任僱主或其代表為軍一受託人,這是防止計 劃可能被濫用的主要措施。若然没有這項預防措施,其他的主要條款,例如分 開資產及將所需款項撥入計劃内等規定將告無效,

* 投资在本身公司的限制——在僱主的公司或其有關公司的投資將限於不超過退休 金計劃總資產净值的百分之十,若不抑制在本身公司的投資便會損害分開資產 的原則

貸款予僱主的公司或有關公司或任何董事將被禁止,這是效法美國和澳洲的做 法

為了進一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任何投資在某一公司的證券,若投資額超過 退休金計劃的資產的百分之十,則須要告知退休金計劃的成員,因為這會導致 風險相兰集中·

諮詢委員會-退休金計劃管理委員會將易名諮詢委員會以更為清楚反映其諮詢 性質,該委員會將為受託人及個別計劃的僱員提供交流意見及資料的機會,

當局認為規定成立可以代表僱主及僱員利益的諮詢委員會是適賞的,除非計劃 的大部分僱員投票反對成立此委員會·

册機構的角色丨註兩機構將會發出委託書的標準樣本,但法例將列出必 包括在委託書内的起碼規定與及註册的持續要求,

因此僱主在提交計劃向當局注册時便須證明委託書符合法定規定,而受託人在 每年的填報中將須證明計劃符合持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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