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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諮詢市民對公共契約指引意見
政府就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前訂立的私人大厦公共契約之不公平條款作出改装 建議,並發表一份諮詢文件,徵詢市民的意見,
諮詢文件的中、英文本現可在各政務處索取,而諮詢期亦延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政務總署發言人今日( 星期日】指出,該文件内的建融是由政府於一九八七年 四月成立的一個工作小組,經過詳細考慮後盡定的,該小組負責研究正現有公 共契約不足之處的辦法,
他續說,該工作小組發現一些現有的公共契約内存有對小業主不公平的條款, 因此建議當局容許這些業主免受約束·
他解釋公共契約是由發展商所委任的律師制訂,並由發展商與第一手買家簽訂
,而該等大厦單位日後在轉售時,隨後的買家亦受到原本公契的約束;因此,他 們根本就没有參與議定公契條文的自由可言,
發言人稱:「這情形往往會被一些發展商利用,將有利自己的條文列入公契内 ,罔顧買家的檔益·」
由於問題嚴重,政府已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了一套有關新訂公共契約 的指引,使律師日後在擬訂新的公契時,有遵循,該套指引是由注册總署連同 香港律師會及政務總署制訂:目的在使發展商及買家都享有均等的權利,
至於在該套指引公布前所簽訂的公共契約,該工作小組建議以該指引為藍本, 擬訂一份有合理條文的守則,列於法例之中,以解除該等不平等及具壓制條文對 私人住宅業主的法律束縛,
現時建議納入該守則的條文中,包括有關在守則開始生效的兩年後,解僱經理 人的規定:公平負擔管理奢的方法:經理人在管理帳目及擬備財政預算方面的資 任,與及公共地方的詳細定要和其用途·
發言人說:「該法例所產生的作用,是現有公共契約條文與守則有抵觸時 ,會由守則條文取代;又如果公共契約並没有叙明守則所載的責任,則會相應加 以補-
.」
他說:「工作小組認為制訂該項法例並不會對締約自由構成不公平的干預,因 為有關業主宮初簽訂公契時,根本就無參與商定公契條文的自由可言」
他又表示,基於這原則,工作小組亦認為該等解除小業主受公契約束的建議, 並不會構成任何索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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