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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署職員無索閱身份證權力

福利司周德熙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議上表示,市政總署明員在執行 捉拿無牌小販及垃圾蟲等工作時,是無權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

周氏以書面回答譚宗議員間有關上述問題時表示,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 東衛生及文康市政條例較有不同條款,就執行有關無牌販畫及在街上公案地方 拋棄垃圾的條文方面,作出規定,

他說,在無牌販瓷方面,第八十四(一)條的其中一項規定是,任何獲授權的 公職人員,例如市政總署一名職員,可毋需拘捕令而將懷疑曾觸犯這一罪行的人 士拘捕•

另外-第八十五(一)條規定,凡根據上述條款被捕的任何人士,須被帶往最 近的警署,或交由警務人員看管,而該警務人員則是獲授權向被捕人士常取身份 證明的·

他又說,鑑於有關方面必定違行這項程序,因此,市政總署職員是否有權要求 被捕人士出示身份證的問題,從未出現,

周德指出,至於薩處拋棄垃圾的罪行,主要的執法行動是由獲授權的市政總 署人員,根據裁判司條例第八條,向薩處拋棄垃圾的人士發出著令出庭接受我 判司審訊通知書·

他說,通知書的表格見載於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二七章裁判司條例而制訂的裁判 司(表格) 規則附表第I部表格18,該表格規定如有關人員知悉涉嫌人士的香 港身份證號碼,則應加以填寫,

他指出,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第一三一(三)條規定市政總署人員須按照裁判 司條例所規定的方式,對包括隨處拋棄垃圾等各類違例事項,提出起訴,

周德熙續說,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第二十三(一)(a)條的規定,凡獲 市政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倘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任何人士違反根據第十五條而制 訂的規例,一公衆潔淨及阻止有礙衛生事物(市政局)附例亦是根據第十五條而 制訂),可要求該人報上其正確姓名及地址,並出示有關證明,

他說:一獲授權的公職人員並有權拘捕未能遵行上述規定的人士·」

他表示,在律政司對譯文偉的案件中(裁判司上訴案一九八八年第九一七宗 }-香港最高法院曾對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第二十三(一)(a)條條文作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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