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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薪酬調整委員會 表調查建議

今日(星期二)發表的一九八八年公務員酬調整及有關事宜調直委羅帝最後 報告,結論是一九八六年第酬水平調查所得的結果,並不足以作為現在或白後 體調整公務員酬的根據·

調查委員當於去年八月由總會委任的,以便就高級公務員評業平方和官方 代表在公務區薪酬制度中若干問題上的爭語進行追查,委員會在去年十月展開工 作,並於4-月向總督呈交有關一九八八年公務員薪酬調整問題的中期報告。該 報告中的各心建證,包括把一九八八年的薪酬調高在内,都已得政府接納,

委員會主席布宏智於記者招待會上發表這份最後報告時表示,報告盡内蛄有夜 吕西就下列事百所作的結論: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日後的薪酬望定政策, 以及薪酬超調查使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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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宏智說:「委員會對於一九八六年酬水平調查方面的意見,顧間公司擁 用的薪酬比較方法既妥世且無負威名,但如採用「位對位」的比較方式則更 為適宜。至於附帶福利方面,調查所用的評值方法偏於高估了公務員所得福利的 價值,尤以房屋福利為然,然而,我們卻找不到有力的理由對調查結果的一般要 旨提出質疑,雖然私營機構僱員與公員之間薪酬福利的差異程度確有疑問之處。」

委員動注意到,发局在委任曦士管理顧問公司進行一九八六年酬水平調時

·曾特别要求該公司向公務員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提供資料,以便常委 能夠判斷公務員目前的薪酬,是否大致上與私營機構内從事類似工作的僱(1相

布宏智說:「不過,由於曦士的調查方法是把重點放在點數/因本方面的比較

·且獲特別指明不必研究假到位,如此一來,穫士的調查報告可说未能全面 徹有關『類似工作』方面的目標·」

「晴士曾清楚指出,他們認為薪酬水平調查既不能亦不應決定薪酬政策,我們 亦有同感,並且認為在定薪酬時除需考慮某一次薪酬水平調查所直接產生的因 樂外,亦需顧及其他因素,例如士氣、財政狀況、工作滿足感,招聘及保留員 問題、職位保障、升機會及内部對比關係等,我們認為晴士的保留態度,使人 非常懷疑那次調查的結果,是否能夠作為公務員在一九八六年的應有薪酬水平的 精確指標。委呂金所得到的證據亦示,自一九八六年薪酬水平調查以來,本港 的就煮及薪酬情况已有急劇變化,此外,我們認為,倘若進行薪酬水平調查是為 了找定公福平的新酬,便必須開對方的信任,但這非有-

分協商不可,我們 衙九八六年爵蛮酬水平時,或許由於時間關係,當局未有做足工夫來

方的信任,因此,我們的結論是一九八六年的調查結果,並不足以作為現在或日 後具體調整公務員薪酬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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