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須履行規定 為僱員投購保險
勞工處今日(星期日) 提醒僱主,須為僱員投購保險,使僱員在工傷中獲得補
在最近幾宗法庭判例中,兩間製衣廠、兩間商店和一個金飾工場的僱主,分别 被發現没有遵照僱員補償條例的條款,每人各被罰款四十至四干五百元不等,
在另一宗判例中,一名裝修工人於去年一宗工米意外中受傷,而承建商沒有為 他投購保險,該承建商已於本月初被判罰款五千元,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所有僱主必須為僱員投購保險,使能 承擔其僱員因工受傷或死亡時賠償方面的全部責任,
他警告説:「僱主若没有遵照該條例的規定便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並 入獄兩年」
發言人說,過去兩年該部門對違反該條例各項條款而提出的檢控大幅增加, 去年,根據該條例提出的檢控共一百七十五宗,而對上一年則為一百二十七宗·
在去年一百七十五宗檢控中,一百三十六宋是涉及僱主没有投購保險,其餘則 為未有在僱員受聘工作場所内常眼地方展示有關保險軍之内容,及未能向勞工督 黎出示保除軍·
這兩方面的罰款總額分別為十八萬九千六百五十元及三萬七千九百五十元,
發言人亦提殴僱主必須負責保险的全部費用,及不能從僱員之收入中扣除這方 面的開支·
市民如對僱員賠償有任何問題,可致電五-八五二四〇三〇,向勞工處工傷賠 僕科查詢·
+
- R -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