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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毒販財產新例

政府讓報今日公布

一項旨在-

公毒販財產及打都在本港「清洗」販毒金錢的條例草案,今日(星 期五)在政府憲報公布·

該項效法英國一九八六年販毒罪行法的草案,名為「一九八九年飯邊(追討得 益) 條例草案」,是本港最先以中英文草擬的法例之一,

草案建議,倘有人因販毒罪行而在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院 將廚在判刑前,應律政司的申請,決定被告有否從販毒活動得益;如有的話,便 評估他從販毒所獲的得益,並發出没收令,

為決定被告有否從販毒得益及評計他從販毒得益的價值,法院可假設被告在被 定罪時所擁有的全部財產及他在過去六年内任何時間所曾擁有的財產,就是他從 販毒所准的裨益。

但如果法院係納被告祇曾參與一些個別的販毒活動,便毋須作出該項假設及深 入調查他的資產狀況·

依照没收令酒做付的款額,將是由法院決定被告從販毒得益的總額·

不過,如果法院認為經現有關財產後所能追討的款額少於評估被告從販毒得 益的價值,便祇會頒令没收可變現的款額·

當發出没收令後,如法院應被告的申請,信納他可變現的財產蜜不足依照没收 令全數繳付,法院可更改没收令,滅低追討的款額·

為使没收令追討的款額得以全數繳付,法院可委任一位接管人,將被告的財產 變現

此外,過去六年内曾經收受被告調的人士,其資產亦可能被變現,但可變現 的款額不能高於熊贈的價值。

法院在發出没收令時,就假若被告最終未有全數繳付没收令所定款額的情況 ,訂定一段最長可達十年的監禁期,刑期視乎没收令追討的數額而定。該項監禁 期,將麼加在被告因販毒罪行而被判的刑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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