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司解釋保險公司修訂法案
一項旨在使保險公司條例内某些條款能切合新情況,以及改善條例的執行的 條例草案今日乛星期三)提交立法局審議·
財政司翠克誠在動譜二一九八九年保陰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時表示,草案 主要關乎四方面,
該四方面分別為界定控權人的定聽,最低價備保證金額,提交 計查核報 告的次取,以及行使干預權力的理由
在界定控權人的定義方面,翟克誠說:「原有法例第八(一)條規定,申請經 營保镰米務的公司的控權人,須為出任上述職位的適當人選。」
「第九(一)條部分訂明,控權人的定為一個可以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三分 一或以上投所程的人。」
霍克誠解釋說該項定義是以一九七四年英國保險公司法的有關條款為依據,該 等條款現時已佯修訂,將緒發點降至百分之十五,
他說:「為跟陲英國的做法,及使主要股份持有人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 草第二條把觸發點由三分一降至百分之十五·]
提到有關最低僅僅保證金額的規定,翟克誠表示,承保人獲准經營一般(即非 人壽)米務的保服公司,必須遵守原有條例第(一)條所訂,有關最低償債保 證金額的規定,
霍克誠說:「現行的規定款額已不能切合實際需要,亦無法提供適當的保證,
「草案第三旨在提高規定款額,以及調整保險費收入水平,為現有及日後的 投保人士提供更大的保障·」
他説局整給予保險公司一段寬限期,以遵行新規定,
然而,寬限期不應太長,因為新規定款已是最低所需款額,如果拖延過久, 便會在鹭施之前已不切合時宜,
霍克誠說:「總的來説,我們認為對於現有的認可保險公司,新規定應在一九 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但對於在本條例草案通過後方獲認可的保險公司,新規 定宙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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