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製撕 、 」
4
法律執業者條訂法案加强本港法律界食力
一九八九年法律執業者 (修訂)條例草案籍書對英國律師來港執業的權利實施 限制,以增强本港法律界的實力,
律政司馬巒今日 (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讓二讀該項條例草案時作以上表示,
他指出踨局金對現行英國大律師及律師可不受限制地在本港執業的構利,施 若干限制
同時,條例草案准許少數已在司法或律政部門服務多年的律師,在香港出任大 律師或律師·
馬團ㄊ說:「在制訂條例草案時已清楚考慮到這些人士都是已在香港從事法律 工作多年的資深律師·
馬圍舂解釋該條例草案的背景說,在一九八六年五月,當時的行政立法局R 員保安事務小組建修訂法例,准許某些在英聯邦取得專業資格的大律師在符合 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在香港出任大律師·
是項建議是在考慮過在政府任職的若干名澳洲律師所提出的請願後作出,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總督委出一個由前首席按察司出任主席的委員會,對出 任本港大律師及律師的準則及執業準則進行全面檢討,並就實施上述兩局港邑小 組的砵滿提出意見,
該委員金亦被要求檢討律政人員條例,及考慮律政人員所應具備的資格及經驗,
馬團禁表示加入律政署服務的律師,根據律政人員條例的規定,獲委任為律 政人員,並可憑著這項任命而享有本港大律師及律師的一切權利·
雖然丰上律政人員條例並没有規定他們必須為有專業資格的律師,但袞際上 ,只有具專業資格的律師才會獲委任為律政人員·
馬畜醬說:「本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作出若干修訂後,實施該委員會的大部分
他表示鈸局亦藉此條例草案擴大及加强法律教育諮詢委員畬的組織、提高法律 執業者條例自一九六八年以來一直不曾改變的罪項罰款、作出一項技術性修訂
確保被宣布破產的律師不獲准繼續執業,以及作出若干項根據經驗必須作出的 輕微修訂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