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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七

藥劑及毒藥修訂法案今提交立局

一項有關藥劑業及毒藥上訴審裁處的運作的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 局

衛生福利司周德熙在動譜二酸一九八九年藥劑及毒藥(條訂 )條例草案時表示 上訴審裁處是根據藥劑及毒藥條例第三十條而成立的,

審裁處団就因不滿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或其屬下委丹會所作决定或指示而提出 的上訴進行聆訊,並作出裁決,

該條例又規定,在整個聆訊及作出裁决期間,須由審裁處主席和不少於兩名委 一齊審理

周德熙說:「然而,該條例並無顧及在上訴聆訊完結前,審裁處委員任期届满 的情形。」

「在這個情形下,如加入新委員,該宗上訴便須重新進行聆訊·

「如僅是因為先前的審裁處聆訊上訴的法律效力已告終止,便要上訴人重新向 另一個審裁處述案情,並須自行負擔有關費用,這樣顯然並不合理。」

周德熙表示條例草案第二條載有條文,使辭職或任期屆滿的委員得以繼續擔 任委爵之琳,直至未完結的上訴聆訊結束為止,

醫生(註册及紀律處分程序一規例對初步偵訊小組成員的任期亦有類似的規定,

他敬稱第三條職有關於過渡期安排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任何在本條例草案 開始生效時仍未完結的上訴,得繼續由原來的審裁處聆訊及作出裁決,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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