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點八
五點二八
厘
厘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或常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或半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像税等;
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七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五點七六
六點三六厘
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或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税;及
六點八四厘
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舉例: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儲稅券,則不能繼續 生忠•
於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三月十七日及四月十七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籃 稅券,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六日應完稅日期用以總稅,其利忠計算辦法如下:
一九八九年
儲税券面值
1 購
入日期
五月十六日付税
| 可按
按月患六元一角計
可得利息
1
一千元
一九八九年 二月十七日
足三個月
十八元三角
一千元
一九八九年
足兩個月
十二元二角
三月十七日
一千元
一九八九年
足一個月
六元一角
四月十七日
合計可得利患
三十六元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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