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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點八

五點二八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六日或常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在一九八八年六月廿九日或半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像税等;

在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七日或當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五點七六

六點三六厘

在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七日或日以後及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以 前所發出的税;及

六點八四厘

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或当日以後及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以 前所發出的儲税券·

舉例:

根據一般規定,購入已達三十六個足月而仍未用以繳稅的儲稅券,則不能繼續 生忠•

於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三月十七日及四月十七日分别購入的一千元面額籃 稅券,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十六日應完稅日期用以總稅,其利忠計算辦法如下:

一九八九年

儲税券面值

1 購

入日期

五月十六日付税

| 可按

按月患六元一角計

可得利息

1

一千元

一九八九年 二月十七日

足三個月

十八元三角

一千元

一九八九年

足兩個月

十二元二角

三月十七日

一千元

一九八九年

足一個月

六元一角

四月十七日

合計可得利患

三十六元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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