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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規定東主工人 同負工業安全責任

政府已建議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規定東主及僱員須對工作安全負起基本 責任,並對嚴重違例者實施監禁處分

上述措施載於今日(星期五)政府憲報刊登的一九八九年工廠及工業經營( 修訂; 忻例草案内·

根心建藎的條例草案,所有工業經營的主,在可行情況下,均有責任為其 用在啓用工作的人士提供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該條例草案亦規定所有僱員在工作時必須與主合作,一起黨行上述措施,並 小心注意其本人及其他可能因他的行為或疏忽而受影響的人之安全及健康,

為加強現行工業安全法倒的阻嚇作用,政府認為有需要對那些會危害健康及引 至死亡或嚴重意外的行為,或在違例者有能力避免但卻故意違犯法例的情況下, 予以監禁刑罰·

建辦法為對現時那些最高罰款三萬元的罪行,再加入獄六個月的懲罰,至於 原來最高到款五萬元者,則另加入獄十二個月,

條例草案内另一條文涉及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本身進行起訴時,那一方需 証明是否犯罪之責任問題·

有關確保工業安全及健康之基本賣任及監禁處分等條文,預料將於條例草案獲 通過成為法律十二個月後始正式執行,以便工業經營場所東主及其他有關人士有 足夠時間去適應新法例·

建議之修訂較早前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通過·

該條例草案將於下星期三(二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局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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