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將於短期内徵詢 市民對大廈公契意見
政府將於短期内發表一份諮詢文件,就矯正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前簽訂的私人大 度公共契約内不公平條文的建攝,劉詢市民的意見,
副港九政務署長梁世華今日(星期五)作上述公布時,指出該文件内的建議是 由政府於一九八七年四月成立的一個工作小組,經過詳細考慮而擬訂的。成立該 個小組,旨在研究如何矯正公契的不足之處,
梁世華說,該工作小組在研究期間,發現一些現行的大厦公契内有若干項對小 業主不公平的條文,因此建議當局容許所有現時受這些條文影響的私人住宅小米 主免受約束•
梁氏解釋,大廈公契是由發展商所委託的律師擬訂,並由發展商與第一手買家 簽訂·該等大廈軍位日後在轉售時,隨後的買家亦受到原本公契的約束,他們在 簽契時,無法商訂公契的細則,
梁世華說:「這情形往往金造成流弊,受一些發展商利用,將有利自己的條文 列入公契之内,罔顧買家的權益,」
由於問題嚴重,政府遂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引進一套擬訂新公共契約的指 引,以供律師日後在擬訂新的公契時依循,該指引是由註册總署聯同香港律師 會及政務總署制訂,目的在使發展商及買家都享有均等的楷利+
至於在該警指引公布前所簽訂的公共契約,工作小組建議以該指引為藍本,擬 訂一份載有合理條文的守則,制訂成法例,以便為現時所有受該等不平等及壓抑 性條文影響的私人住宅業主解除法律束縛,
建議中守則的規定,包括在守則生效兩年後解僱經理人的步驟:公平分扰管理 赞的方法:經理人在管理帳目及擬備財政預算方面的責任;以及公共地方的詳細 解釋及其用途·
梁世華指出,該項法例將規定現有公共契約條文與守則有所抵觸時,會由守 創條文取代;而假如公共契約並没有闡明守則所载的責任,則會由其加以補-
·
他又說,工作小組認為制訂該項法例並不會對私人締約自由構成不合理的干預 ,因為有關業主堂初籬訂公契時,根本没有參與商定公契條文的自由,
-
「基於這個理由 - 工作小組認為解除小業主受公契約束的建議,不會帶來有理 由的索償要求·
+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