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十 二
當局塹不打算修訂公安條例第三部
當局訂定公安條例的用意,一方面是其章市民有集調和表達意見的權利,而另 一方面是要維護廣大市民的利益:這兩方面都要合租兼顧·
保安司班乃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答會來國育議員有關警務處處長管制公 眾集會、聚金和遊行的權力的提問時作上述表示
+
班乃信說,不論是什麼制度,凡是要訂立條件的,難免總有申請人對所訂定的 條件感到不滿,但這種不滿情況並不多見,
他說政府目前並不打算修訂公安條例第三部,該部分載有關於集會、聚會和遊 行的條文·
他說:「不過,我知道行政立法局議員辦事處已就該條例在這方面的執行間 題,與警務處慮長通信。我亦獲悉兩局議員保安事務小組正在考慮這個問題,」
班乃俋說警務處暾長在公安條例下並非具有無限制的權力,該條例對該處長的 權力明確加以限制,而且該條例提供了途徑,可向總督提出上訴,
他解釋說,該條例賦予警務處處長廣泛的酌情處理權,由於可以舉行的公眾集 智範圍非常廣泛,而且集會舉行的環境也非常不同,
他說:「集會人士須遵守若干條件,目的不僅是為了維持公衆秩序,而且亦為 了防止滋擾市民,以及避免阻塞交通等,」
「本港市區、公眾場所和道路,雖然十分擠迫繁忙,但公眾集會、聚會和遊行 等活動,並無受到過分限制;只有少数申請不獲批准或受到拒絕·」
他說:「本港經常都有這類活動舉行;如果我們容許這些活動經常舉行而又不 致對其他市民造成不便,讓然必須施加管制, J
班乃信表示轰近的情況顯示,簧發執照的当局是合理而有效地運用其酌情處理 模和作出判斷。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