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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兌換商條例將予修訂
当局將修訂貨幣兌換商條例,藉以為外國遊客及兌換外國貨幣的人士提供更大 的保障
工商司麥高樂今日(星期)表示,貨幣兌換商條例的不足之處需要作出修訂 以消除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及不明確的地方,
一個研究貨幣兑换商條例的工作小組發現,有些兌換商提供虚假及混導的資料 而且更不遵守條例的其他規定,由於執行上有困難,使違例者未得到懲罰,而有 關的法例則被輕視
工作小組於一九八六年由工商司成立,成員包括消費者委員骞及香港旅遊協常 的代表,以及經濟科、警務處、民航處及律政署的官烈
小組建 條例明確規定價目牌及交易無據須列明的項目,但使顧客知悉兑换 貨幣的細則,
條例草案包括下列主要條款:
兑换商必須在兑换交易完成之前,填寫一份交易平據·無必須雙語填寫, 並須為容易明白・
* 兑换商在交易票據上祇能列出已扣除所有費用及佣金後的净兌換率,
條例草案附表臚列的各種貨幣,兌換商必須在價目牌上清楚顯示其實畫的净 兑换率,至於其他没有在價目牌上列出的貨幣,兌換商必須以書面向顧客表 明其準備提供的净兑换率。
·另有新的條文,禁止兑換商張貼虛假或誤導的告示,或作虚假或誤導性的聲 明
* 刑事責任延伸至貨幣兑换公司的董事、經理及秘書。
麥高樂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現行的貨幣兌換商條例是在一九八五年四月制定 ,故未能切合目前的需要,在現行法例下,不少貨幣兌換商未能給予顧客機會去濟 楚比較不同商號所提供的兌換價格,
雖然在條例制定後,正式的投訴數目已有減少,但貨幣兑换商的不法行為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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