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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規例修訂通過
立法局今日(星期三)決議通過一九八八年工廠及工業經營一彈栗推動打釘工 具)(修訂)規例· {
該規例是由勞工處處長在十月二十二日制訂
教育統籌司布立之解釋說這些修訂純粹是技術上的,對原來規定的本質並無任 何影響,
這些修訂已獲得勞工顧問委員會的支持,而修訂後的程序則與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下其他規例的程序一致
布立之說,條例第七(一)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制訂規例,確保在工業經營工作 的人士安全·
工廠及工業經營(彈藥推動打釘工具)規例在一九七七年制訂,
規例第四條規定,除附表所列的核准工具外,工業經營不得使用其他工具・規 例第十九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附表。
他說:「近日,我們獲悉規例第十九條可能已超越原有條例第七{!)條所眦 的權力,因為第十九條的措辭,是把制訂規例的權力再轉授,而非關於批准使用 某種器具的權力,」
本條訂規例旨在作出以下規定,以消除任何疑點:
(一)撤銷現行規例第十九條及附表;
(二)加入新訂的第十九條,授權勞工處處長在憲報刊登公告批准可使用的工具
(三) 修訂「認可工具」的定灘,以反映這些改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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