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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須予修訂
教育統煞司布立之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須按照 最新情況在幾方面作出修訂,以便與國際認可的標準和慣例看齊·
布立之在動讌二醯一九八八年鍋爐及壓力容器(修訂)條例草案時稱,基於歷 史因素,原有條例分别由兩方面負步執行,即鍋爐及壓力容器登記官及首席檢驗 主任
布立之說:「這種人為的權力劃分,在行政上引致困難·」
「因此,草案第六條規定鍋爐及壓力器皿監督為唯一的監管當局,以取替上述 兩方面的職務·」
「我們擦委任勞工處長出任監督·
市立之稱:「目前首席檢驗主任有權委任檢驗員檢驗鍋爐及壓力器皿,亦可以 撤銷及暫停委任」
「但該條例卻無規定受影響的人士可就撤銷及暫停委任的决定提出上訴,草案 第六條規定可向教育統煞司上訴,不過,為安全起見,即在等候上訴期間,監督 的決定仍會即時生效」
布立之指出,符合「壓力容器」現有定義的裝置,工程人員一般稱為「壓力器 皿」;而符合「壓力器皿」現有定義的裝置,實際上是指「壓力燃料容器」,
該條例草案第三(H)條,旨在根據上述情況修訂這些定義,
因此,該條例的名稱,如草案第二條所規定,亦須改為鍋爐及壓力皿條例,
布立之稱,該條例目前並列英制車位及等值的十進制軍位·
他說:「基於現行做法是只用十進制軍位,草案第十三(一)條及第十九條 除所有提及英制軍位的字句,」
「由於鍋爐及其他壓力裝置現時可根據不同的國家或國際標準製造,草案第三 十條以『認可工程技術標準或守則』取替所有揲及『現時英國標準技術規格』的 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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