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佳理動議修改公司條例草案
使公司董事最低年齡為廿一歲
公想訂
在今日{星期三) 的立法局會議席上,夏佳理議員在一九八八年公司(修訂) (第三號)條例草案進入委員會審議階段時,動讓删除條例草案第五條,使公司 董事的最低年齡維持為二十一歲,而非降低至十八歲。
夏佳理議員指出,立法局議員成立了一個專案小組去研究與运草案條文有關的 事項,而他則是小組的召集人,
他說:「舘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建港將成年的法定年齡由二十一歲降為十八歲 ,而上述擬謝修訂乃因應此一建議而提出,故專案小組並非質疑是項修訂的精神
「我們所關注的問題是,在實施有關法例,以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之前 ,公司董事的最低年齡與成年的法定年齡有所不同,可能會令人有機可乘,設法 規避法律的約束;没有締約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能有機會利用此項擬議修訂,以 公司董事的身份簽訂合約·」
他表示,專案小組認為將公司董事的最低年齡由二十一歲降為十八歲的有關 若能在制訂與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溙有關的法例時一併加以處理,則更為理 想·這樣當局只需修改立例時間,便可避免以下可能出現的情況,就是由未成年 公司董事代表公司所簽訂合約的法律效力受到質疑,
此外,黄匡源議員在條例草案恢復辯論時表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就提交周年 報表事宜訂定新收費率一事應小心處理·
他健成逾期探交周年報表的人士應略受懲戒,繳納較高的費用;但是,他指出 亦有可能由於某些情況,例如外面郵務員聽工,以致不能避免谰交周年報表。他 認為在這些情況下,當局應參照釋義及通用條例第九十六條(b)款的一般規定 酌情不予收取較高的费用·他並希望財政司能就這點作出保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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