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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誠説,在送交周年報表時

不過,該條文卻没有規定對清盤中的保険公司有保雖登請的人士可以獲優先 理;他們都被視為普通無保證債權人。

霍克誠說:「遇到清盤過程為時太久或資產不足以應付所有債權人的聲請時, 他們便會有困難;而上述情況亦經常出現,

「雖然保險公司條例為根據人壽保險合約案傷的人士提供一些保障,但根據一 般的,即非人搖保险合約提出聲請的人士,卻没有同等的保障,」

翟克誠說為解決可能引起的困難,草案第九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二六五條,為保 除公司清盤事件確立優先發講的次序,

根據新條訂,第一類仍然是目前根據第二六五(一)條而提出的聲請,新加入 的第二類,是根據本港認可承保人簽訂的保險合約而提出的講。

霍克誠說:「這包括直接保険米,旨在給予個別聲請人,即保昨持有人及有 煤索償的第三者璒大保障。」

為防有人獲得雙重利益,凡有資格根據無力償債務賠償計劃,如汽車保險局 無力清償債務基金取得賠償的聲請,則不包括在此類内·

翟克誠說:「新增第三類有優先權的聲講,是在扣除應收帳款後,根據分保合 約而提出的聲請。這些聲請人通常都是其他保匯公司,

此外,為免有人獲得雙重利益,新加入的聲請,只與一般的保險業有關,在其 他地方取得優先索償檻的發睛,都不包括在這兩類發請之内。

九條的規定,因此所有在舉行公司周年大會四十二日内呈交登 只須付費五十元,

目前,在送交周年報表時要繳付的費用,私人公司為五十元,任何其他公司則 為一百元

此外並訂定一個收團表,在舉行周年大發四十二日後,但不超過三個月内送交 報表的媽用是五百元,而在六個月後始呈交的報表,便要繳付一千五百元,

霍克誠説註册官曾提出數宗檢控,但發覺非常費時,

门的选用方面,草案第十三條修訂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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