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監察委員會有權規定接受查間的人士,在調查過程中必须回答問題,以及 他們所作證供作什麼用途這個相關問題,區寳說有兩點要注意·
他補-
說,有關緘默權本身,目前,本港及英國很多法例都载有條文,規定受 查問人士在調查過程中,必須誠實回答所有被問及的問題
例如,本港的公司條例(第一四五{ 三n ) 條 )、現行證券條例(第一二七( 八) 條)及證券(公開權益)條例(第三十六(四)條)等,
他指出:「英國的一九八六年金融務法和一九八七年銀行法亦有類似規定
「這兩條英國法例都另訂條款,明確指出接受直問的人士所作的陳述,可能 呈堂作為對其不利的證供·
他說,在香港這第二項規 定是 創新的,但它符合英國刑事司法的普遍趨勢,而 這兩條法例在英國國會通過時也没有引起激烈的反應。
他說:「不過,鎖於本港情況特殊,我們對某些團體提出的强烈反對,會非常 小心研究,而且對於有關證供用途這點,我們亦不打算堅持·
有關上訴反對委員會的發牌決定及干預權力的行使問題,區偉賢說,目前條例 草案的初稿,規定成立一個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畬的 非執行理事;這個上訴委員會被批評為「私相擾受,或未能完全獨立」,
他又指出,在草擬這些諮詢條款時,起初的構思是在證監會外另設一個審裁處 ,但其後又重新考慮,因為根據以往的經驗,審裁處制度可以是整完而緩慢的, 未必對上訴人、監察員以及市民大衆有,
另一原因是,在香港找到願惠而又有時間擔任這項審裁處工作的適當人選並不 容易,他們既要對事實有-
足的認識,但又不能對任何案件有直接或間接的潛在 利益
有關上訴程序,區醫發說,徵詢市場參與者所得的意見紛紜,分別由完全贊 成建議的内部上訴制度至極力主張設立一個獨立審裁處及/或根據個別案件的事 實向法院上訴都有·
他說:「目前我們正衡量所接獲的各項意見,稍後並向行政局提出建潑」
區偉賢說,作為監察者的一項主要服蠹,是在促進本港市場發展方面擔當一個 領導的角色,及要留意較長遠的策略性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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