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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適用範圍内! 日工作少於六小時而不受保障的經常從事一部分時間工作的僱員,亦包括在定義 少於十八小時便具有連續性僱傭合約,同時亦會將因為每星期工作少於三日或每 根據建議中的新定義,僱員如在連續四星期内為同一僱主工作,每星期工作不
麻會諮詢法律界人士,找出可能之工作準則, 作為被暫時停工論。然而,委員們對於「正常工作日」之定義有所顧慮,而勞工 四星期的期間内,未獲分配工作的總日數超適正常工作總日數的一半,即 委員亦建議條訂「暫時停工」之定義以確定其在法律上之定意,即僱員如在任
第七十五届會議的報告, 委員們亦審閱一份有關香港出席一九八八年六月在日内瓦舉行的國際勞工大
獻,表示謝意· 最後,勞工顧問委員會主席夏文很對各委員在過往兩年於該會作出之努力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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