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條例修訂法案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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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今日(星期五)刊一項稅務條 條例的條 該項修訂旨在使税務局局 長能更有效地評估和收取非寓居本港人士從香港獲取溢利而應繳付的利得税。
政府發言人今日表示,一九八八年税務(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使稅務局 可從一名在港人士的名義下向非寓居本港人士徽收税項;該名在港人士雖然不是 代理人,但非寓居本港人士由他那裏收取利潤·
發言人說:「現行條例規定,稅務局可直接向非寓居本港人士或其代理人徵收 從香港凄取的溢利所應繳付的稅項。」
「換言之,代理人湏據税局的評估支付委託人的税頂。」
他續說:「在此,代理人一詞的定燕頗為廣泛,包括所有幫助非寓居本港人士 在港賺取溢利的人。」
發言人解釋說,但在最近一項涉及一間本港電視台直接支付牌費給一間非本地 電影發行商的裁決,高等法院裁定該定義不能引伸至包括非寓居本港人士不經代 理人而直接與本港人士交易的情形。
他說,該項決定使税務局局長遇到不少行政上的困難,
他說:「非需店本港的藝人、顧問和人士不經本港代理 直接向本港人士收 取許可證費用和版税而獲利的情況頗為智痍·」
「在這些情況下,課税評定現只能直接向通常在香港没有商業機構或資産的非 寓居本港人士提出。」
他補-
說:「結果當局能收到應繊税款的機會可能很微·」
發言人强調,修訂條文完全没有改變現行的稅務政策或應用方式,只是回復是 次高等法院裁決前的法例本來涵義,
一九八八年稅務(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定於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局,
市民如欲就條例草案發表意見,可致函中環下亞厘畢道中區政府合署五樓副財 政司-或香港昃臣道八號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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