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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修訂摘要憲報刊登

政府建議對公司條例作出多項修訂,以推行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與保險業諮 詢委員會向政府提出的若干建議,

建議的詳情載於一九八八年公司(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内,並於今日( 星期五)出版的憲報刊登·

謙别常

*

政府發凿人在解釋這項條例草案的目的時表示,建議的條訂反映出公司法改革 常務委員會與保隙業諮詢委 !向政府提出的建議。這兩個委員會的設立,是分 别根據其對公司法

俬業的經營情況的實際執行經驗,向政府提出建

發言人說,這是一條雜項條訂條例草案,包括十項以上的修訂建潑。條例草案 中的主要建議如下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應獲准發行包括有照片或圖表說明的招股章程·

* 出任公司董事一聪的人士的最低年齡由二十一歲降低至十八歲,

* 償債能力的聲明應獲准在一間公司的自動清盤決議被通過的黨日作出,但结 先於 經過前作出,

* 任何登記文件的証明本或摘錄可在任何法律訴訟中堂為証供,而無須經過進一 步的証明·

若公司注册官認為一間公司的注册地方没有簽發註冊証明書的做法可信,他 有法定酌情決權,接受其他適當的注册証據以代替注册証明書。

愿跟随現行條例下的優先索償次序設立一項優先索償次序,在一間保險公司演 盤時給予有權根據一般合約,即非壽險保險,提出保險索償的人士優惠處理。

* 逾期呈交周年報表應判罰款,建議中的罰款額由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視 乎逾期的長短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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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又補-

說,條例草案亦包括建漭修訂公司條例第二十 ( 二 ) 條,澄清「 英國政府」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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