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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例擴大執行範園至私家街

一九八八年道路交通 (修訂)(第二號)條例草案今日(星期四)提交立法局 審議·該法案旨在把該條例内有關安全之條款擴大至私家街道及為私家路的業主 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管制在該等街道停泊車輛·

運輪司梁文建在動謝二讀該條例草案時表示,這些安全條款包括管制駕車者的 行為及領牌;車輛投購保險,領牌,構造及維修等的規定

其他有關條例如交通意外傷亡一援助基金)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意外)條 例,亦對私家路適用,

梁文建表示私家路必須有正確的交通標誌和道路標記,才能施行交通規例,

草案授權運输署署長制訂守則,以便向私家路業主提供指導,及在憲報刊登公 告,宣布該等業主可以在私家路設置若干標誌

主,

至於其他標誌及標記的設置,則須先得署長批准·署長亦可規定該等業主設置 或撒除若干標誌或標記,如業主不遵辦,署長可進行有關工程,然後向業主收回

梁文建指出,高爾夫球車在某些私人屋邨内用作交通工具,但毋須遵守條例的 安全及保險規定 ·

他說:「條例草案修訂「鄉村機動車輛』的定義,使該等車輛也包括高爾夫球 車在内·高爾夫球車主必須申領鄉村機動車輛許可證,及履行保險及安全規定 ,方可在路上行駛·」

條例草案亦容許制定規例,授權業主劃定限制泊車處;將在該等地區停泊的車 輛扣押、移雅或存放;並就此類行動收取費用 ·

「米主如行使此等權力,必須在私家路口設置警告標誌、用正確的交通標誌和 道路標記來劃定限制泊車處、使用運輸窖署長所批准的銷申設備,將無人認領的 中輛交予警方處理·」

該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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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廿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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