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公共巴士服務法例行將修訂
行政局已原則上同意修訂公共巴士服務條例及其規例,以便更有效地約束乘客 在巴士上的行為,及對違例的人士施以適當的懲罰,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表示,建議中的修訂與管制其他公共交通服務的照 似法例一致·
政府憲報今日(星期五) 刊登的一九八八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草案,建 赋予巴士公司联員執行管制乘客行為的規例及附例的權力。
建議中的一項新條文准許制訂規例或附例,規定乘客必須遵守巴士公司職員因 安全理由而發出的指示
此外,草案並包括對利潤管制制度的運作進行輕嫩的修訂,將由自我保險的按 金所得的利患,計算為巴士公司經營業務的收入,
一九八八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規例並授權巴士公司員要求相信已觸犯規 例的乘客出示身份證明·
此外,訂定影響公亲或乘客安全的乘客犯法行為的新規例亦在建盡之列·條文 包括禁止乘客或準備上中葉客案意分散司機的注意力,或阻礙司機的視線;禁止 乘客干擾巴士的運作;禁止業客由巴士中厢拋擲或丢下任何物件;及禁止乘客站 在巴士上層或其他並非用作載客的地點,
條訂規例並建議一項兩級懲罰制度,以便配合管制其他公共交通服務的法例,
對影纓公衆或乘客安全的較嚴重違例事件,包括巴士司機駕車時受酒精影響, 及乘客凿意干擾巴士的運作或任何儀器,建導施以較高的懲罰,最高罰款三千元 及入獄六個月 +
至於影響正常巴士服務的較輕微違例事件,例如巴士未有展示目的地指示標誌 或通告,司機未有穿著制服等,則建議施以較低懲罰,最高罰款為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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