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提醒僱主人 離港前須先核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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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及其代理人在聘請本地體力勞動工人往香港以外地區工作時,若未能與工 人簽訂畫面僱傭契約者,一經檢控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再者如果僱主未能在該工人離港前將契約呈交勞工處核簽,亦可同樣被罰款高 達五萬元
僱主及其代理人如促使工人,與其簽訂一份違反該條例的契約,或使工人在契 約未核薈妥嵓前離港就僱,亦屬違法,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根據香港以外地區僱傭契約條例,所有契約 應包括工資率及過時工作的工資率,工作的日數及時數,休息日的公案假期·
發言人解釋說:「契約應列出更改或終止契約的手續,並且規定僱主必須供給 工人往返工作地點的極點。」
「契約亦要清楚列明僱主應支付的醫療費用等細節。」
「總括來說,契約内所釋之權利與華務大致上應與僱傭條例及僱員賠償條例
内的條件互相配合,因該兩套規例均與香港僱員有密切嬴係。」
發言人亦注意到今年在勞工處核簽的受僱海外僱傭契約有減少的趨勢,
勞工處港外僱傭事務組今年一至八月共核第一百三十六份首次簽訂合約及六十 五份繙訂合約;而去年同期則核籬一百六十四份首次訂合約及九十九份訂合
發言人說:「受僱往香港以外地區工作的體力勞動僱員數目顯然遠超過到勞工 處核簽契約的數目+」
他呼籲擬往外地工作的工人,為本身利益想,必須在離港前碓保已在勞工處 核答他們的僱傭契約,
他續說:「僱主若對聘用僱員往外地工作的正確手續有任何疑問,亦可與港外 僱傭事務組聯省,獲取進一步的資料。」
該組辦事處在中環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十二字楼,
查詢可發電工十八五二三五三五或五~八五二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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