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8-09-15 — Pag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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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會解釋,政府經過最近檢討後,建議在首席按察司監管下設立一個法定的 計劃,管制外國律師來港執業的申請。

他說:「建羝中的計劃除就批准外國律師行來港執業製訂明確的準則外,且能 有效地監管獲准來港執業的外國律師行的質素和數目·」

律政司說,政府在檢討中亦曾考慮應否准許外國律師行僱用本地含資格律師, 或與生們色露,從而為委托人提供有點香港法律的意見。

他說:「政府決定批准他們這樣做,是因為明白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和商 中心的地位日益重要,金融界和商界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漸趨複雜,我們應付這些 粉求的能力相應亦要加强,」

不過馬富當指出,這些安排必須受到適當的監管,因此,當局建 立例詳細訂 定管理外國律師的權利,紀律和品行的規則,目的是使外佐律師受到法律界的紀 律監管,就如其他在港執業的律師行一樣

此外,政府並不䰾為外國律師可以無須經過考核,只以動罐方式便取得在港執 米律師或大律師的資格·

馬富些說:「在某一個司法架構中獲得法律執業資格,並不等於能夠在另一 不同法制的司法架構中執業·

一是說,外國律師若不符合本港法律的執業資格,便不能處理現行法定由本 地律師轟門處理的工作」

無富营說,政府相信這些有關外國律師行的建議有助加强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 融和商業中心的形象,為本港帶來更多投資和商業活動,而本地律師和整個社會 都會受·

於及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工作時,馬團響説法改的工作對香港的商業法例亦有

他指出,政府目前正在考慮法改會所提交「應否採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仲裁標準法」的報告書,報告書建議採納上述標準法作為香港仲覿法律的一部分 以解決國際間的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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