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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注意:下稱已於昨晚由新聞發布機發出

財政司請當局原則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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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内幕交易審裁處制度

財政司霍克誠今(星期三)晚就港督今日較早時在倫敦致頸提及制訂法例,賦 予本港内幕交易審裁制度更大權力一車時說,當局經已原則上同意,以内幕交易 審裁處為基礎的現有制度,至少暫時應予保留,不過用以對付從事内幕交易的人 士所採取的制裁則應大幅增加,詳細建 將呈交行政局客識·

根據證券條例,内幕交易審裁處負裁決是否有進行應受谴務的内幕交易、確 認牽涉的人士及其應受譴育的程度。

在目前法例之下,公衆指責是對付應受譴責的内幕交易人士的唯一制裁·公司 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會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均已對這問題進行頗為深入的研究, 並且同意目前法例並不完苦,有需要制訂更有效的阻嚇措施

當局經已研究兩個對付内幕交易間可作的選擇,就是加强目前的審裁制度或 將内幕交易列為刑事罪行·

公司法例改革常務委員楹及證券事務監察委員對應的路向持有不同意見, 兰局經已審慎研究這兩項選擇的優點及缺點,並且決定至少在現階段不應將其列 為刑事罪行,而當局將會保留審裁處的制度,並大幅增加制拔·

翟克誠說:「但是,我們並非對將内幕交易列為刑事罪行這個概念全不加以考 勝·我們將會根據新制裁實施後所獲得的經驗去維緒進行檢討,將一種活動列為 半罪行是社會對這活動的獨特證實方法,倘若新制裁不能達到目的,一定不能 排除採用這個方法的可能性·

霍克誠綾稱:「審裁處制度有其優點,其程序是以調查形式進行,因此與刑事 審訊相較或許有更多自由·受審裁處調查的人士必定要答覆所有向他提出的問題 而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有權保持織默,因此,根據審裁處制度應該較易於查明事

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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