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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擴大申訴專員財黃教金際
張有議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香港上建議在兩年後考 擴大行政事務申 訴專員辦事處的財產及工作範圍,
张氏在支持一九八八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發言時説,他相信在最初階 段由立法局議員轉介投訴個案給專員辦理是較為實際的做法 ·
這是因為該辦事處在成立初期,只設有十九個位以及一個小規模的調查組
他捏蕙:「經過兩年運作,而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亦已取得一定經驗後,屆時可 再作檢討,以決定市民可否直接向專員辦事處提出申訴·」
張議長對曾有人建壽,投訴人如對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或廉政公署事宜投 訴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向專員投訴一事,不表贊同,
他說:「我先前經已指出,鑑於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辦事處人手有限,在最初兩 年,先行觀察專員如何處理有關附表一所列本條例適用的五十二個部門及組織的 投訴,較為合宜.」
無論如何,他支持專員應發委為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及廉政公署事宜投訴 委員會减然港員的建議,因此舉可使專員為這兩個監察組維貢獻其專業知識,但 他强調,有一點必須注意的,就是投訴人如有不滿,仍可直接向總督上訴,
就公案意見認為專員必須獨立自主,並須向市民確立這個形象,張議員指出, 政府崙局已答允盡量不由公務員擔任行政事務申訴專員辦事處的職位,以便向市 民掉示該辦事處的獨立性。
他說:「專員的任期為五年,可再獲委連任,為確保其獨立地位,總督只可在 專員無能力履行職務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並獲得立法局同意,才可把專員免
「此外,專員接獲由立法局議員轉介的投訴後,須將該項投訴的調查結果直接 通知投訴人及知會有關的立法局讓·J
他緒說:「這項安排是另一種制方法,以便立法局議員可由始至終獲悉整件 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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