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客運牌照的更改程序
運輸署署長將可以在諮詢客運牌照的持牌人後,更改客運牌照的領牌條件,
這項安排訂定於一九八八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中·並刊 登於今日(星期五)出版的政府憲報·
現時,運輸署署長必須首先獲得持牌人的同意,才可修訂客運牌照,
運輸署發言人解釋説:「這項安排,限制了運輸署署長迅速迎合公共交通需求 的能力,甚至在某種情況下,阻礙交通改書計劃的實施」
他說:「客運牌照乃由運輸署等發-授權持牌入經營非尊利公共巴士服務、私 家巴士服務或公共小型巴士服務,有時為配合環境的轉變,需要更改牌照的領牌 條件,例如,改變有關服務的行車路線及停站處,以便進行道路工程。」
根據新安排,運輸署署長於諮詢持牌人後,必須在三個月前書面通知持牌人有 關更改事宜,書面通知可用省面遞交或以掛號信形式交予持牌人,
為保障持牌人的利益,道路交通條例亦已進行修訂 - 使持牌人可以申請由交通 審裁委丹律就運輸署署長更改客運牌照領牌條件之決定進行星檢·
發言人說:「持牌人必須在接獲更改通知後十四日内,以書面方式向運蝓署署 長進行申請,這樣,有關修訂便將暫時不會實施,直至交通審裁委員會完成複檢 及作出决定為止,」
一九八八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規例並授權運翰署署長指定客 運營業証的格式及細節
客運營業証必須展示於車頭擋風玻璃上,列有車牌編號、營業性質及屆滿日期 現時,若要更改營業証·必須獲得港督會同行政局的批准·
比:,為統一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發出牌照文件複本的收费及程序,修訂規例並 建淑肶予運脈署署長簽發客運牌照及出租汽車許可証捜本的權力,費用六十元
發言人解釋說:「現行的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並不包括簽發這些 文件的禮本・現時,這些複本的爹發,乃根據釋及通則條例進行,費用為六十 五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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