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十四
「為達到此目的,我建燾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 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中所有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盡量納入基本法草案内-而 該兩份公約應以附件形式列入基本法最後定稿·
張氏就其對基本法徵求意見稿某些條文發表意見說:總則第四條中規定,香港 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保持不變,實為香港日後繁榮的吉祥遭米·
在政治體制方面,張氏建議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行政長官應通過一個有 泛代表性的選舉團選舉產生,而選舉團於選變後即行解散·
關於第五十五條,張氏認為行政會議的成員最少有四分之三來自立法會議, 以確保行政嵩局及立法會議在工作上維持聯繫,
關於香港特區政府的立法機關,張氏健成由一九九七年開始設約七十個議席, 成员分别由功能團體、地區及選舉團選出,至於立法會議主席則應由曹融成員互 選產生·
至於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區第一届政府和立法會證的辦法,他健成採用「直通車 」的形式,確保主楼得以順利移交,及對民生的影響減至最低限度,
「一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一九九零年通過基本法草案後,便有待中英政府共 向努力·按照基本法所列原則審慎籌劃日後政治發展的程度和步伐,使政治、行 政和其他各種體制在一九九七年來臨時均已具備規模,從而使政權順利移交·」 「基本法草案的諮詢和重案工作,仍須悉力以赴的地方還很多。」
最後,他希望兩局議員憲制發展小組能擴大與社會上其他關注團體的聯棄,以 便對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重深基本法的事宜,取得更大的共識,使一九八九年擬備 的基本法修訂稿更為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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