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88-07-13 — Page 16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九〇年基本法正式颁布前 反映民意工作康連續進行

+

陳英麟港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席上表示,自中英聯合聲明诞生,直 至九〇年基本法正式頒布為止,有關反映民意的工作,應是連續性的,不能半途 而废,而他對於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則有三湏妻求,

陳滋员於今日的基本法草案辯論中,集中討治草案内有關保障人權方面的條文。

-

他首先要求基本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要符合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但草案有 做不到的地方-例如在草案内 - 有關「不得栩覆中央人民政府」、「破壞國家統 一」等規定,在聯合聲明内是没有的,

他說:「倘若當時在聯合聲明内出現這些字句,相信香港人對聯合聲明的接受 程度-肯定會大打拆扣,因這些字句會令有關的人權規定蒙上陰影,有可能會令 香港出現一些類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剥奪香港人的柑力和自由·

他認為,訂定叛國罪名的法律是有必要的,因在香港現行的刑事法列中,亦有 如此規定,但實無必須使用顛覆和破壞的字句-只要就現有條文作出修改,同時 規定要由香港法庭審判,問題便可解决

他建議沿用中國民族自治區在八五至八六年間,通過民族自治地方條例所用的 「自治區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字句 - 亦即將「香港特别行政區維護國家的 統一]字句,放在基本法總則内,目的是要將維護國家統一的工作,交由整個香 港特區政府負責,而不是個人,

第二 - 他要求基本法的保文字眼要明確,遂致該條文的目的

4

他說:「現行且争議的字眼均與法律有關,例如草案第五條和第四十一條,分 别採用「依法保隆」和「依法享有」字眼·我認為这些字眼都是非常危险的,是 否意味著香港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制於立法機關- 因基本法草案内·並没 有限制立法機關不可以制訂苛刻法例。」

他猜想使用「依法」字眼的原意,並非是想以法律來限制香港人的基本權利和 目由- 但現今卻出現相反的意思;況且,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並不是由執政 者賦予-本來就不應受到法律的限制,故他認為應將這些字眼去,但某些條款 好像如草案第三十九條「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律限制」 的寫法,則可以接受,

L

立 四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