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項修訂是關於複雜商業罪行的定離,專案小組認為經修訂的複雜商罪 行定無範圍仍然太廣,因為它可予擴大至包括嚴重及禮雜的訛騙案件,而不論這 些案件是否屬於商溙性質,
他說:「政府諡局承認上述编點正確,並同意修訂該條的條文,使複雜商兼罪 行所包括的,只限於商業上的訛騙及/或欺詐案件·」
另一條訂是根據白紙條例草案,只有律政司才有權決定某宗案件是否屬於新法 例的範圍•
王議員說:「有關方面認為這種規限並不恰当,因此,法官現已獲得授檻, 據有關案件的性質,酌情決定是否有需要在委出陪審團之前進行初步聆訊·」
根
他給稱白紙條例草案所載的原有建議,辯方必須提交書面申辯大綱,就控方所 陳述的每一項主要丰實作出回應-並叙明申辯所依據的主要事雷·
則的
但專案小組認為這項條文的範圍太廣,應予收窄·政府发局已接納這點意見, 並決定辯方可用「答辯書」取代申辯大綱,即只須以書面敘明其就控方案情述 書所指的那些事蹬提出反對。簡言之,按照現行條例草案,辯方毋需在初步聆訊 透露其申辯論據·
政府亦同意專案小組的建議,除非法官認為控方是在不可逆料及非其所能控制 的情況下而須修改案情陳述書的内容,同時所作出的修改是為了公平的原則,否 則不應准許控方作出修改,
王議員補-
說,通過該法案的一個主要障礙是草案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辯方除非得法官批准,否則不得在委出陪審團後提出與答辯都不一致的證據· 大律師公雅及香港律師會堅決認為,這項條款有欠公允,政府遂同意刪去該條款 的條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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