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修訂法案為合理的整理措施
律政司馬富普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表示,一九八八年社區(修訂) 〔第三號)條例草案是一項「合理的整理措施」,
馬富豐在動議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說:「社團條例的目的,是禁止擾亂本港社會 治安、幸福或秩序的黑社會及其他組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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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解釋說,目前條例附表第(六) 項規定 - 凡合夥商號- 如成立目的只為進行 合法業務,合夥人數不超過二十名,而曾根據其他條例注册者,可獲豁免注册,
制定适項豁免及限制合夥人數不超過二十人的原因-是在一九七八年以前-公 司條例限制合夥人數為不得超過二十名。
一九七八年,當局修訂公司條例,容許二十名以上律師、會計師或股無經紀組 成合夥商號·然而,可能因疏忽之故,當時未有對該第(六)項作相應修訂·
後來,很多專業商號擴展至超出二十名合夥人的限額,由於未有注册,這些商 變成「非法社團」,導致其合夥人、僱員、業主及其他與其有交易的人士有被 刑事檢控之虞·
馬富然表示,同樣,由於法庭不會執行遽法的合約,所以上述人士可能無根起 訴追討其收费、薪酬、租金及其他債款·
他說;「社團條例的原意明地並不適用於合法商號,因此一些經營生意的人 士因為該條例的運作而可能受刑事檢控,且無權依法進行民事索償聲請,實屬不 公平」
條例草案第二條把附表修訂,規定任何商號如完全經營合法生意,並已根據任 何其他條例(如商業登記條例)注册·則不論合夥人數多少,均可豁免注册為社
依據草案第一(二)條,是項修訂將追溯至公司條例的新訂第三四五(二)條 在一九七八年生效的日期·
依據草案第一(三)條,目前進行的法律訴訟程序,並不受這項修訂的追溯效 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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