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正檢訂体工條例 並考意是否有修改必要
勞工處正考慮是否需要修改僱傭條例第三十一E條有關暫時停工的條款,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該處現正著手檢討有關部份項目,
最高法院原訟庭最近對一宗勞資糾紛判決時,認為該條款並非指給予僱員工作 的正常工作日白數,而是指在任何連縮四個星期内,没有給予僱員工作之日數
發言人說:「最高法院原訟庭法官於是判定若僱主在任何連續四個星期有十二 天没有给予僱員工作,則該僱員可被視為暫時停工。」
發言人解釋說,法例的原意是要求僱主在任何連續四星期内給予僱員總共不少 於十二天之工作,即予僱員最少一半之正常工作。
他說:「該項解釋在過去勞資審裁康的判決中確定,而最高法院原訟庭亦於 一九八四年六月廿一日的判決中確定以上解釋,」
「故此勞工事務主任是會引用一九八四年六月最高法院原訟庭之判決作為指引, 以解答一般之有關詢問」
他補-
說:「但在處理勞資糾紛時,勞工處人員密引導勞資雙方參照法例之原 文 - 或勸喻他們向律師查詢有關之細則。」
發言人表示目前該法例的字眼可以引致不同的解釋,這種情況是會引起混淆· 為了避免糾紛,特别是在訂單不足時,發言人勸喻管理階籓人員設計較完巒的 人力分配計劃,使僱員在連續四個星期内均可分配到最少十三天工作,
財委會研究防術經贳協議
財務委員會將於明日(星期三)召開會濑,書上將請各委員注意香港政府與英 國政府簽訂的一九八八年防衛經黃協議的條款内容。
委身亦將討論批准撥款十四億七百萬元,以便支付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香港政 府在駐港英軍費用方面的現金承擔額i及批准撥款二億六千六百萬元,以便支付 一九八一年防衛經費協議所帶來的增值税及對津貼所徵收的薪俸税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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