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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整修例積極改響司法

律政司馬在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會議上說:一九八八年司法一雜項修訂 )條例草案是改書司法的一項種極措施

馬氏在恢復辯譟該條例草案時作上述表示,他同時感謝業文慶議員對該條例草 案的支持 •

在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馬氏提出動議修改草案第四條,他說原來條例草案 的第四(a)條只是撤銷地方法院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第四十六條規定凡 屬地方法院有權審理的民事索償案件,不得以某一方未成年,即未滿二十一歲 作為辯護理由。

律政司說:「根據普通法的規定,除若干特别情況外,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合約 ,對他們並無約束力,撤銷第四十六條後,地方法院便可引用這項普通法條文, 而進項修訂亦與香港法律改革委員西在『年青人年龄在民事法中的效力間距研究 』報告書中,所提出的其中一項建議相符。」

不過,法律改革委員會亦就未成年人在契約法方面的地位問題,提出若干其 他建議,最值得注意的是,在箋訂合同方面,法定成人年齡應由二十一歲降至十 八歲。政府經已僚別上接納這項建融,並正著手把建盡實施。

因此,政府認為目前不撤銷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而於適當時始一併實施兩項建 滋-謝是較佳的做法·

至於十八至二十一歲年齡組別的人士,由於他們是受影響人士中最為經濟活躍 的一群,因此在這方面亦最重要,對於這些人士,撤銷第四十六條的效果- 是使 他們可獲豁免有關責任,但報告書内有關法定年齡的建潑在未來十二個月左右 實施時,他們又會喪失這項豁免,

馬氏说:「在短短的一段時間内,對這樣重要的法律問題作出兩次改動,會造 成不安及混亂·」

不過,如果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不予撤銷或修訂,其適用範圍畫因條例草案賦予 地方法院更大審理柑而擴大,日後會適用於最高十二萬元而非六萬元的案件。

馬氏説,這樣做法,便與局為十八歲以下年齡組别人士所作的决定,背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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