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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報今公布修訂條例

加强管制無牌飲食米

政府害報今日(星期五)公布一九八八年公衆衛生及文康市政(修訂)條例草 案-捶榇市政總署及區城市政總署的職員,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公衆衛生及 文康市政條例執行封閉長期違法無牌經營飲食業的樓宇或船隻·

文康市政科發言人指出為保障公衆衛生和安全,並阻止無牌經營飲食業-局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三二章食物米(市政局)/(區城市政局)附例,檢控經營此 等業務的人士,

他說:「如果被法庭第二次裁定有罪後,經營者仍未取得牌照,市政總署或區 城市政總署將根橋上述條例第一二八條,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但事實証明禁制令 並未能有效地阻止該等人士繼績非法經營無牌飲食業。」

他說:「該條例的第一二八條授權裁判司在接獲市政局或區域市政局的申請後 禁止使用有關樓宇或貼豐作各種或任何用途(禁制令),或頒令將該無牌經營 飲食米的樓宇或船隻全部或局部封閉(封閉令)・」

他維說:「由於該條例現時並無條款授權有關部門執行封閉令時可實際封閉有 關槎字或船隻,需修改法例以達到上述效果。」

發主人指出,根據新的程序,當局只可以在有關人士違反禁制令後,才向法庭 申請頒發封閉令。

他說,條例草案其中一項條款,規定當局必須給予最少十四天限期的通知書, 表示打算申請上述諭令,法庭才可考癒頒發禁制令或封閉令,

「此外,法庭將為有關的當事人,就頒發禁制令或封用令一事提供聆訊的機會 而有關樓宇或船隻的住户,亦有七天時間遵行諭令。」

他說:「為方便有關部門職員執行封閉令,執行任務的公蹤人有權逮捕非法

「對於進入或逗留在根據封閉令予以封閉的任何樓宇或船隻内的罪行,建議的 刑罰尚野款六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其間每日罰款一千元,這是依照該條例第一 二八條第一三}款規定違反禁制令或封閉令的現行最高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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