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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按照原用-保障個人免受行政機構的任何不當行為所侵害,是立法機 關和法庭的基本責任,而建謙的轉介制度,即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只應調查由立法 局議員向其轉介的投訴,正是基於這項原則而提出,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必須把每宗個案的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以及向其轉介有關 投訴的立法局議員,這項安排的優點,在於使立法局議員能夠密切監察專員的工

霍德爵士亦指出,設立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旨在加强現有的申訴途徑,並補其 不足-而並非為了取代其中任何一種途徑·

他說:「當局頒然應避免干擾其他一向運作良好的申訴途徑·

霍德爵士說:「總括來說,保留行政立法兩局議員辦事處作為處理公衆人士投訴 政府當局的重要途徑,是有其實際優點的;而轉介制度更能與我們現有周全投訴 制度配合」

「讓市民可直接向專員投訴,擾亂我們現有的制度,結果可能是得不償失·」

霍德爵士續說,他不同意某些人士的看法,認為轉介制度辔導致官僚主募式的 延誤與混亂·香港只是弹丸之地,即使採用轉介程序,亦不會造成阻礙,而立法 局議員亦一定會對所接獲的行政失当投訴,迅速處理·

白紙草案中受到廣泛評論的第二個主要方面,是行政事務申訴專員的調查權限 範圍,並没有包括警方和廉政公署在内,

他說專案小組成員對此事持有不同據點

他在解釋政府決定把警務處和廉政公署不列入專員調查權限範圍的原因時說, 兩者都已設有受到獨立監蝶的申訴制度,而且運作良好,

此外,倘該專員接手負實這些機構的工作,則需要把大部分時間花在處理對警 方的投訴事宜上,因為這方面的投訴每月約達四百宗,

霍德爵士績說,對警務處和廉政公署的投訴,大部分可轉交法庭審理或涉及内 部紀律處分,因此,與針對行政失當的投訴 - 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分别·

他說:「基於上述原因,把警方和廉政公署列入申訴專員的調查權限範園,並 不切實可行·」

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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