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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方便政府執行 不良醫藥廣告管制
政府建議修訂不良醫藥廣告管制條例,以方便政府執行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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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 星期五 )在憲報刊登的一九八八年不良醫藥廣告管制 ( 修訂 ) 條例草案 主要是針對刊登廣告及以包裝標簽形式刊登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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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人。」
政府發言人解釋:「目前,若醫藥廣告避不採用現行條例附表上清楚規定的術 語,而改用俗語或隱語,例如病徽等以表達治療方法,在執行條例時便號產生困
他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很難証明某廣告是代表那些對附表所列的病有 效的藥物或治療方法,有關條例禁止就附表所列的疾病刊登有關醫藥或治療方法 的廣告 ·
發言人續稱:「此外,如何識別那些負責登廣告的人士,並加以檢控,亦是困 難所在」
條例草案旨在補救這些缺點,條例草案規定,對廣告作出的禁制並非在於該廣 告所聲稱的事項,而是在於該廣告是否會導致讀者採用有關藥物-外科手術器 或治療方法,用作治療任何指定的疾病 ·
條例草案亦没有推定條款以方便調别負實登廣告的人士
發言人說:「若廣告表明某人是某藥物、外科手術儂器的製造商、供應商;或某 人可提供治療 - 該名人士便可被推定為促使刊登有關廣告的人-除非他能提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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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廣告指出與提供治療者聯絡的方法,該名人士會被推定為促使刊登有關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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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在原有條例上加添兩項新訂附表 - 說明受條例規範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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