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林氏說 - 原有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現有附表規定-新領牌照的人士必須向旅行代 理商保障基金總交二千五百元·
他說:「按照新的安排,這些規定將由草案第十五(2)及第十七條撤銷'並由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在該日以後,所有新持牌人及香港旅遊業港會員均須依據香港旅遊業鳟& 組織章程的規定,從其所有往外地旅行團所收的實用抽出一筆徵款,交付香港旅 遊業議會儲備基金」
「款數額定為旅行團收費的百分之一·未得政府事前批准,徵款百分率不得 更改」
林定國說,條例草案亦包括一項過渡性規定,保留根據條例第四十三條在指定 日期前向注册主任提出特惠賠償聲請的權利,
他說:「該日期將由總督在憲報公布指定,在該日之後,向旅行代理商保障基 金摆出的索償申請,將不受理,這項過渡性規定,旨在使曾參加去年違約的旅行 社 (即新世紀旅遊有限公司及開源旅遊有限公司)所舉辦旅行團的人士,可在未 來數月申請特惠賠償」
「新世紀旅遊有限公司的清盤手續已經完成,該旅行社的前顧客大部分已向旅 行代理商保障基金申請特惠賠償。」
交索取特惠賠償的申請.
「開源旅遊有限公司的清盤手續快將完成,前曾光顧該公司的人士可於稍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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